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统一落实、同步考核。
(二)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完善创新激励约束。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