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6〕3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办字[2006]43号)精神,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已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这为推动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部分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经费没有全部到位,保障条件较差,制约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居委会)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变动登记备案制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加强业务培训,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人员必须参加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切实落实各项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的要求,将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所需经费从各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的作用,指导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就业再就业服务、退休人员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劳动者维权服务等职责,在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和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为园区企业做好招工用工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两个合同、三个台帐”的动态管理和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工作。
四、提升硬件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对照已经下发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示范乡镇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快配齐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对原配设备被挪用、借用的要限期归还。要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持网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