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等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达不到满15年的,可以补缴或延缴养老保险,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年补贴标准为参保或补缴参保对应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2,补贴的年限不少于10年。
(七)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可以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八)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并且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
(九)本地相关条件不完备的县(市、区),则按赣府厅发〔2008〕82号文件精神建立当地统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进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1.2007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
(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帐务处理及相关管理的同时,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记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收缴情况、发放情况、当地财政补助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
(十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