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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原则和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与统一政策相结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批准,承包耕地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用后,完全失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低于0.3亩、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在册人口应列为保障对象。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按就业单位参保政策参保;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以按上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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