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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规范材料调整价差。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设置无限制性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苗木、种植土、钢材、水泥、红砖等)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确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后,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指派专人对计价签证等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审,及时为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否则,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和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施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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