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5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