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政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1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廉租住房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确保按期完成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凡列入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实行划拨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三)扩大保障范围。在固原市连续务工5年以上、同用工单位签订长期用工合同、有基本稳定收入来源的全市内农民工,比照当地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经房管、公安等部门审核,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1.5以下,绿化率为3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