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科学、民主、合法、公开、责任的要求,修订完善现有决策制度,逐步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要按市政府部署,对1978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要在政府及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权限,对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梳理制定行政执法程序,作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梳理后的结果要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每名执法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0课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予以年审,不合格的不予年审。对不依法履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执法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受理工作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八)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社会氛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