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委系统国有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问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9〕992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交委系统国有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问责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交委系统国有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对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直属国有公交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预警和问责,是指由于人员失职、渎职或决策、管理方法失误导致发生公交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实行的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交行业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公交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公交行业安全和防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指标和职务、薪酬捆绑落实,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