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9〕1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
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3.药品运载车辆配备温度调节设施并保证运输过程中满足药品储存温度要求。
无药品储存、运输条件或储存、运输条件达不到换证条件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办理委托储存配送手续后,委托经省局确认的符合现代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四)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店、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并保证在职在岗;
2.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开办条件;
3.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三、换证工作程序
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4〕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换证,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与换证申请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