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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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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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零售企业按经营需要设置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并设置由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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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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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⑴非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⑵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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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2)经营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上述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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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类别和企业所属地域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审核,开展药学技术服务:
(1)经营非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连锁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2)经营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
(3)经营处方药的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具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上述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从事药学技术服务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业期间,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在岗;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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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售企业验收、养护、采购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岗位培训。培训和考试应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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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完整的健康查体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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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带统一的胸卡(贴有彩色半身免冠照片、姓名、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职务、岗位等内容),统一着装,衣着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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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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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1、经营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3)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必须设置独立的区域,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经营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100平方米。
(2)县(含)以上城区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3)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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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有有效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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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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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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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通风、照明、避光、防火、安全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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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冷藏设备,并建立温湿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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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营业场所应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货架和柜台,数量充足,摆放合理,柜组分类标志醒目,不得将药品存放或摆放于货架(柜)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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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营业场所应设立拆零专柜,并配有拆零工具及专用包装材料,拆零专柜、工具和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需冷藏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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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拆零药品用包装材料应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包装上应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零售企业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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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营业场所应配置符合卫生要求的调配处方和临方加工设施设备。中药饮片斗前药名书写应使用正名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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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锁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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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的,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类别标签应醒目准确、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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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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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不得开架销售。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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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内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贴有半身免冠照片、姓名、职务、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等内容)、当地药监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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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营业用计量器具、衡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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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其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相连。未设置仓库的,药品不得放置在货架、柜台之外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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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药品仓库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药品特性要求,其中冷库(柜)2~10℃,阴凉库0~20℃,常温库0~30℃,仓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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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仓库内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储存,中药饮片分库或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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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库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和退货药品为黄色、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未设置仓库的企业应在店堂内适宜区域设置退货和不合格品货柜,并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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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置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复核进行自动关联控制,能全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制定的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记录等应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融合。具备实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连锁企业门店与连锁企业总部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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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经营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具有经营国家基本药物的能力(禁止类药品除外),满足当地消费需要,并设置夜间售药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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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连锁企业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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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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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应制定与经营品种相适应、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内容应包括:
(1)质量管理文件控制程序;
(2)质量管理检查考核制度;
(3)供货单位资质审核和药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4)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5)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6)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7)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8)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9)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10)药品销售凭证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11)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12)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13)用户访问的管理规定;
(14)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15)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7)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8)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9)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20)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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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
(1)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2)药品储存记录;
(3)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4)处方留存和处方药销售记录;
(5)销售凭证;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处理和答复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库房温湿度记录;
(9)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1)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2)药品缺货记录;
(13)顾客意见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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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7)供货企业审批表;
(8)购进品种审批表;
(9)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0)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1)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2)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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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得擅自悬挂、张贴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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