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4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质、发票发售等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02号)规定,核准纳税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资质。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并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准予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实行限量领购、验旧售新的方式发售发票,并加强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