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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连江县东湖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连江县东湖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12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局部修改东湖2009-工业-011用地等四个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东湖镇等四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连政地〔2009〕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东湖镇、凤城镇、敖江镇、东岱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东湖2009-工业-011用地等4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12.066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0.0511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东岱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10.0511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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