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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9〕8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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