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直接注资、整合现有存量资产、划拨土地等资源类资产,以及将财政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资金通过投融资平台运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投融资平台的信用规模和等级,增强平台投融资能力,带动信贷资金投放,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公益事业类等项目提供有效的投融资服务。
(七)实行信贷货币增长情况考核通报制度。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贷款增长幅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在县域内新吸收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等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二、努力满足重点信贷需求
(八)不断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关政府部门已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和省、市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够按比例到位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发放搭桥贷款。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增加信贷投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充分利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融资方式,全面加大项目建设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九)加大对重点产业的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国家制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政府有关打造换热器、化工、汽车零部件、光伏产业、玻璃产业、鹿业、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行走机械、医药中间体等十大特色园区等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对这些重点产业的贷款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单笔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或项目,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二级分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加以解决。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合理的并购资金需求,促进重点产业内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十)鼓励开展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由银企双方充分协商,实施贷款重组,重新确定贷款品种、利率及期限。
(十一)努力保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装备先进,经营管理规范,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开户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重点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有贸易交换背景的企业,要通过开办票据、商品、发票融资和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保证现有生产能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