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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全市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努力增加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2009年全市贷款增幅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08年全省贷款增幅17.6%,四平增幅21%,高于全省3.4个百分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贷款增幅不低于其省行系统平均增速,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增幅要明显高于上年水平;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要确保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二)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交通、水利、电力、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民生、“三农”、科技创新、结构调整等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对限制类行业中的生产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行争取直贷项目和政策资金,协助市政府与上级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和综合授信协议,争取省、总行信用支持。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利用贷款转让、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四)允许有条件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突破存贷比。资本充足、拨备覆盖率良好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后,可向银行业监管机构申请提高存贷比,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增加信贷投放能力。

  (五)进一步谋划项目,及时掌握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有效开展银企对接。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谋划项目,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帮助研究融资方案,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及时掌握和提供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建立和不断补充完善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名录,并通过吉林金融网、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举办银企洽谈会等形式搭建平台,搞好银企对接,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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