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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国营林场与村、村民小组的林木、林地权属问题。

  1.双方有书面协议且条款规范的按协议执行;

  2.1982年以前,林场在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废弃地、荒地、闲置地、退出地等造林的,林木及林地归国有林场所有;

  3.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或者有无效协议(没有法人、经手人签字,没有日期的合同为无效协议)的,依据林业“三定”时《林权执照》、《国有林地地块认定书》, “三北”二期工程规划界定林地权属图(1984年)、经营台账、小班卡片等予以认定;

  4.村民在国有林地内造林(含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林地)不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七)关于村与村、村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之间林木、林地权属问题。双方均有《林权执照》或在县(市、区)林业部门都存档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双方均无《林权执照》并在县(市、区)林业部门都未存档的,要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均无《林权执照》并在县(市、区)林业部门一方有存档的,权属归有存档一方。

  (八)关于乡镇、学校、敬老院、果园、村办或乡办的林场等与村、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问题。在1982年以前造林的,有《林权执照》并在县(市、区)林业部门存档登记的,按照《林权执照》执行;有《林权执照》的,乡镇、学校、敬老院、果园、小林场等机关、事业单位和镇办企业串用、占用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造林的,林木、林地归现串用、占用者所有。1982年以后造林并有争议的,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九)关于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权属问题。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林木本着“谁造谁有”的原则,林木所有权不变,发放林权证书,在林木采伐后,由林地所有者还林。

  (十)关于水利用地的林木权属问题。村、村民小组和个人在水利用地造林的,与水利部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按水法有关规定,在行洪区、水库蓄区和河流涝区等造林的要依法清障,待林木采伐后,林地由水利部门依法收回。

  (十一)关于林地串段问题。1989-1991年国有林确权发执照时,以当时镇、村、屯与林场签订的协议为准;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团体之间发生林地串段的,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的无效,串段前属于集体林木、林地参加林权制度改革;行政区域变化的林地予以承认,串段后属于集体林木、林地参加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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