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政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指导和调度,实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先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表彰。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扶持推进力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和规范化建设,建立考核制度,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各级农业、牧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发展本行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到当地农经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发改、人事、税务、交通、科技、质监、国土资源、供电、金融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力争用三年时间,培训1000名左右以理事长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左右以会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1000名左右以生产技术为主的种养能人、300名左右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同时,鼓励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党和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农村普法内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形式,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专业合作社,支持专业合作社,参加专业合作社,共同办好专业合作社。
(五)维护合法权益。按照《
农业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明确和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