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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意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集约化经营,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推进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战略,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认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等,争创名牌产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生产加工企业、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建立营销网络,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抓好示范,发挥典型带动作用。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基础较好、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乡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每个县(市)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全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通过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及商标,获得吉林省和中国名牌及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事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适当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享受农业小企业贷款待遇。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贷款给予优惠,适当增加小额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建立信贷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四是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各级政府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农业、牧业、水利、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政策。五是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等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供电企业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提供便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六是支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络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政策指导、经验交流、信息发布、知识传播、咨询答疑等全方位的网络服务,实现指导和服务方式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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