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政策。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努力为全体社员谋求利益,真正让社员得到实惠。
3.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原则。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限制,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发展,多领域合作,多形式运行。凡是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增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大胆地实践和发展。
4.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进行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切实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引导示范,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所有乡(镇)、村,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5%以上。专业合作社社员年纯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30%以上。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一)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懂技术会经营、市场经济意识强、有一定实力的种养、购销、农机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等农村能人,联合相关产业的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社等组织利用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等优势,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四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完善提高,转型为专业合作社。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产供销结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参与市场竞争、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