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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组发〔2009〕2号)


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经委,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09〕6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并于2009年12月底正式执行。为扎实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卫生、纠风、发改、财政、药监、工商、经委等部门组成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重点抓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凡属《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在网外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依照《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鼓励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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