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药采组发〔2009〕1号)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