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社区配套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有独立出入口,以便进出。
四、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设置的总体布局,并制定相关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套规模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地手续;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住宅小区销售许可证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有权证。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