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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对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持证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置换鉴定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对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持证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置换鉴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各游泳场馆:
  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已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健身权益,按照体育场所服务认证要求,在游泳场馆中从事游泳救生的人员,须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为做好我市游泳救生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职鉴字[2008]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精神,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对持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证书人员,按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职业技能置换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置换鉴定组织
  救生员证有效性审核单位: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
  鉴定考核单位: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置换鉴定对象
  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游泳救生员证书并经历年年审合格的人员。
  三、置换鉴定办法
  (一)符合置换条件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可不参加培训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亦可申请考前辅导。
  (二)报考的相应等级对应分别为: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救生员证书者,可分别对应直接申请参加初级、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高级、国家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高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
  四、置换鉴定总体安排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目前救生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本市计划于三年内完成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置换工作。具体安排为:2009年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置换鉴定;2010年对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2011年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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