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国资办发〔2009〕21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平台的作用,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市国资委与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拟共同组织市属国有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参加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中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参加2009注册年度法律和企业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注册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通知执行。)
二、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
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紧密结合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共安排6次讲座。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分别为(授课时间为上午9:00-11:30):
6月5日 《
食品安全法》及法律顾问应掌握的主要内容
6月6日 《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6月12日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上市过程中法律顾问应了解的法律问题
6月13日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及主要内容
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规定
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
三、培训地点及费用
1.培训地点:崇文区幸福大街44号崇文区文化宫(红剧场)
2.培训费用:每人300元,包括培训费、资料费等。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组织、积极支持本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