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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12月10日 川府发[2009]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模式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责任分担机制,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模式。

  在全省各市(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提高统筹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全省统一规定企业(含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各市(州)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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