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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艺发〔2009〕814号)


朝阳区文委、海淀区文委、丰台区文委、门头沟区文委、房山区文委、通州区文委、顺义区文委、大兴区文委、昌平区文委、平谷区文委、怀柔区文委、密云县文委、延庆县文委,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39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以下简称“星火工程”)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和群众性文艺表演团体深入京郊农村开展文化服务,以高水平的文艺演出丰富农村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条 “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益性服务、文化惠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逐级监管、跟踪问效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自愿申报原则;坚持适当向生态涵养区倾斜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 “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划转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实施“星火工程”演出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13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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