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9]14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改革的需要,原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不能满足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需要,不能细化到项目,不能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时使用《缴款书》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原《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更换为《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使用范围。《缴款书》适用于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向省级财政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时的缴款凭证,不作为单位及个人报销凭证。
二、《缴款书》的规格及联次。本《缴款书》的规格为205mm×101.6mm,为机开滚筒票据,共5联。第一联(黑色):由银行收款盖章后交缴款单位存执;第二联(红色):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作支付凭证;第三联(绿色):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蓝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第五联(棕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三、《缴款书》的印制、购领。《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由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缴款书》的管理。《缴款书》严格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对《缴款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缴款书》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2009年6月15日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