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村级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整理好后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报账手续。对零星支出,按规定审核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在备用金中直接支出;对涉农补助款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会计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和审批金额按规定的程序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村级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领取程序和额度按照内部控制原则由会计服务中心商村委会确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或指导各村建立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包括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及工资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报告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监管;统一印制符合制度规定的账、证、表及收支凭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会计人员要定期培训,对新任村报账会计和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要保持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报账会计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会计服务中心要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活动。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服务对象做到热忱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制定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应对代理服务工作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代理服务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年终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