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计服务中心在实施代理村级会计工作前,要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力量会同村委会全面清理村级财务及资产,核定村级债权债务,使村级现有财务做到账账、账物、账款、账据、账表相符后再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服务中心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类资金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会计服务中心要设立服务窗口,建立规范、高效的服务工作程序(附件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一会计服务中心的应用软件,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实现会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村报账会计要建立收支台账,逐笔登记村级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定期与中心对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各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附件3),及时将资金缴存会计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会计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必须使用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县(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附件4)。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在会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当年财务收支的依据。同时,各村年初还应根据当年预算列出支出计划,重大项目预算支出计划要在该项目实施前列出,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年度终了时,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度各村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级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级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