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服务中心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 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会计要素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对象,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完整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报表使用者需要,按时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做到账表相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披露重大事项,为加强村级财会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加强村级资金管理。村级各项资金均纳入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等,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对各级财政拨入资金和村级所有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服务中心为村级代理会计核算的资金分上级拨款、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三大类,具体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社会捐赠款、利息收入及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各项资金等。
第十五条 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会计服务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分村建账核算。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不得以个名义存取、不得挪用、外借集中代管的村级资金。
第十六条 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代理服务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财政所(分局)申请,并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