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代理服务统一执行
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统一资金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布账目和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本辖区代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主动与政府各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代理服务机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内设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服务中心”),集中代理所辖行政区划村级会计业务,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二)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三)加强村级资金管理,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四)指导村级编制预决算,编报村级会计报表;
(五)指导村报账会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配备主管会计一名、出纳(资金会计)一名、代理会计(专管员)若干名(根据所辖行政村数量配备)。会计服务中心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工作。各岗位人员任职要求及职责如下:
(一)主任任职要求及职责。主任原则上由财政所所长兼任,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初级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村委会负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