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制定了《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
第二条 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委托所在乡镇财政所代理会计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