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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参与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联审工作职责;

  2、参与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设立的联审,并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二)强化职责:

  加强对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三)下放或转移职责:

  1、将市容、园林、水务、工商、客运、公安交通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2、将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的管理和收费职能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3、将南门广场、步行街及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交由兴庆区政府承担。

  4、将红花渠及红花渠市场交由兴庆区政府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市城乡市容环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四)督查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三区城市管理方面超过处理时限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事项进行督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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