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登记簿)》(格式见附件8),详细登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编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9),并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含纸质、电子文档)。
(三)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怕属税务机关,对其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抽取一定的数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情况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招待。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示范文书
2、延期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材料申请示范文书
3、批准延期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
4、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通知书
7、资产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登记簿(略)
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统计表(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关于×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发生资产损失×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的资产类型分别报告)
一、资产损失。按以下几部分详细报告:(一)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二)形成损失的原因;(三)申请人自行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款×项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四)该项资产损失已经取得国税发[2009]88号其他相关文件第×条×款×项规定的内部证据、部证据(见附件)未出具或取得外部证据的,请阐明相关依据或原因。(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