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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09]3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升化工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园区的设立

  在江阴、宜兴设立化工园区,须经当地政府同意,报无锡市政府备案,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在其它各区设立化工园区,须由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制定化工园区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编制化工园区区域规划,并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区域环评,区域环评通过省环保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设立。

  各化工园区根据省环保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区域环评的批复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鼓励引进和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低安全风险,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化工生产企业和项目,重点优先支持市区和当地的化工生产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过程中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二、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把化工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绿色园区。加强和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及责任考核制度。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工业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统一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要完善公用和辅助配套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完善专门消防站等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园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

  三、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开展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工作,严格控制监测点数量。设立化工监测点是化工专项整治期间的过渡性措施,化工监测点企业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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