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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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