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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三)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职责。

  (四)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加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拟订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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