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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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