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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长春市牧业管理局更名为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畜禽等动物疫病防治管理有关职责。

  (三)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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