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四)鼓励支持互利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建立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方向。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三)做好规范、提高和整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提高、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组织全面复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对主要条件具备、其他条件需完善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待符合条件后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主要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