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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做强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并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3做实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5000万元。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

  (一)实施多元化投资。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出资为主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社会资本出资为主的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格局。

  (二)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省财政视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市和县(市、区),以国有资本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予以扶持。

  (三)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资本及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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