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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
(冀政〔2009〕135号 2009年7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总量大幅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事故死伤人数居高不下,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逐年加大。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功能分区、路网结构、机动车流动等特点,编制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综合运用交通信号控制、流量检测、交通诱导、公交优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路口机动车流量控制,疏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加强交叉路口渠化设计,改善路网结构,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二)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规范、统一、协调的要求,科学设置全省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综合发挥高速公路、国省县道路的路网作用,确保全省道路系统的安全、便捷、畅通。高速公路要完善远距离、多点提示告知设施,努力做到少封路、不封路。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管控力度,科学安排勤务,增加巡逻密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巡逻班次,快速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将交通安全纳入县乡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2010年全省80%以上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组织,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安全员等辅助力量的作用。加强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提高上牌办证率。

  二、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公安、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强化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把驾驶人员考试关,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因严重违法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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