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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在同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攻坚。

  教育部门要将“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期末进行全面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专项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将“工程”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所需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证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制订、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督促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执行“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安全责任事故与违法违纪案件。

  (三)强化项目管理,着力打造“精品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保证每一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工程”成为科学设计、安全施工和高质量、高效率建设的“精品工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

  建立“工程”评估机制。省、市政府在工程实施期中、期末阶段,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先进的予以奖励。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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