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中小学校舍的选址、勘察、设计和建设,确保安全、经济、实用和适用。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一)实施范围。“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主要环节。
1全面排查中小学校舍。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舍逐栋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凡是没有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和建筑管理基础资料缺漏严重、建设程序不合规范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排查、鉴定结果,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并据此制订“工程”规划和具体工作方案。2009年9月底前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2科学制订“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和结构的工作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具体改造、加固方案。
2009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要根据阶段性的排查、鉴定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抓紧启动一批工程项目;2009年10月底前,要制订出“工程”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计划,并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需要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