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配置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进驻单位和办事流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委托代收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收缴窗口,执收部门的收费开票环节要向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前移,使收费事项在窗口即可办理。各级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在窗口单位间建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机制,对项目投资类、注册登记类、便民服务类等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实施“一站式”作业,使缴款人在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内部将相关审批事项与缴费一并办结。
(二)研制开发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征管体系,将所有非税收入收缴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系统中运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尽快将“票款分离”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分成比例等信息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完整、高效、规范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机制。各级银行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要加大服务力度,完善票据传递流程,确保资金划转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三)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清理、规范各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原则上只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汇缴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部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级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要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本单位基本户过渡后再上解财政或上缴基本户后直接支出。
(四)规范减免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各级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减、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改进财政票据管理,实施以票控收。修改完善《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科学设置财政票据种类,尽快建立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其他财政票据为辅的财政票据体系。规范财政票据发放渠道,严格财政票据印(监)制权限。进一步清理财政票据供应范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的票据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票据用途规范使用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