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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冀政〔2009〕132号 2009年7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做好我省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普查。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选调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二、落实普查所需经费。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在保证普查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物价上涨、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增大、普查员补贴等因素,对按规定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加大普查宣传力度。人口普查涉及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需要普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工作要求和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参与、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的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四、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普查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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