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23号 2009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项目审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申报前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境外收入材料与收费情况说明、处置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承诺书(以上材料已审查项目加派人员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还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外派劳务项目未经省商务厅审查,所涉及企业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擅自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招收备案
外派劳务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须办理招收备案手续,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外派劳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招收或自行在社会上直接招收。招收备案手续由上述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在规定时限内到省商务厅备案。省内外派劳务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须提交《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和外派劳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省(区、市)外派劳务企业和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还应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初次办理招收备案须提供自审项目资格文件。外派劳务企业须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并将复印件送省商务厅备案。外派劳务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招收劳务人员。未经招收备案,外事送签单位不得为其代为申办赴境外工作签证。未经省商务厅确认的企业和劳务输出机构申办出境务工护照,公安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