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工作在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5年来各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细化考核内容并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前,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的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参照依据,分别由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于考核年度的6月份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设区市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六、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设区市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考核。
附:1、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2、河北省“十一五”防沙治沙目标任务表
附2:河北省“十一五”防沙治沙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亩
设区市
| 防治任务
|
石家庄
| 50
|
承德
| 465
|
张家口
| 510
|
秦皇岛
| 5
|
唐山
| 30
|
廊坊
| 40
|
保定
| 45
|
沧州
| 25
|
衡水
| 30
|
邢台
| 35
|
邯郸
| 40
|
合计
| 1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