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9〕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制订的《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11日
河北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因素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状况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11个设区市。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组成全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考核。